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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 2024-04-01 | 浏览次数: 1 | 作者: 行业新闻

  如果我们学会从不同角度分析问题,能更好的完成工作方案。在公司将要做一个项目的时候,我们要为领导准备几份工作方案以供参考,是不是无从下笔、没有头绪?以下是小编帮大家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精选5篇),欢迎各位分享。

  x年省政府下达我市目标任务是解决19万农村人口的饮水不安全问题,其中x区6.82万人,x区6.79万人,x区5.39万人。

  1、供水水质达到国家爱委会和卫生部颁发的《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要求;

  各区根据省批复的可研报告、省下达的年度建设规划、省发改委《最新调整20xx-20xx年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可研报告最新事项的通知》和省水利厅《最新印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方案(实用)编制提纲及说明的通知》的要求,围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全覆盖的目标,本着解决的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应在原规划范围内,总人口数不变的原则,坚持四个优先,即:新农村建设、土地及宅基地整理整村推进项目点优先;对原有水厂改造扩容,通过管网延伸增加服务范围的优先;与城镇化、工业化、产业化和清洁家园、绿化乡村工作相结合的优先;偏远农村学校和农村存在饮水不安全问题的优先。因地制宜地确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型式和布局,明确工程建设处数,将待解决的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落实到村,认真编制x年度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实施方案(实用)。根据省发改委、省水利厅《最新转发国家发改委和水利部最新改进中央补助地方小型水利项目投资管理方式的通知》精神,及时上报市水务局组织专家进行审核检查,同时协调区发改委审批,并上报省水利厅、省发改委、市水务局、市发改委备案。

  资金筹措原则上比照x年度筹措方式,各区做好足额落实配套资金工作,积极探索多层次、多渠道、多元化的投融资机制,大力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制。市政府成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和建设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负责日常工作。各区政府是本工程的实施主体,负责本区域工程建设的组织实施、计划编制、资金筹措和建设管理。水务部门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主要责任单位,负责编制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方案(实用),组织和指导项目的建设及运行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会同最新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计划下达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筹措配套资金,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宣传、普及饮水安全知识、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定时进行水质检测、监测;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农村饮用水水源的环境监管及水质监测。物价部门会同水利部门和用水户代表核定合理的供水价格;国土资源部门协调解决工程建设用地。

  工程建设按照项目建设六制要求组织实施,明确项目法人和建筑设计企业,对设计、施工队伍和工程监理的选择,要制定严格的管理办法,按工程建设要求实行合同管理。对通过市场化运作,由企业和个人投资兴建或改建的水厂,要明晰产权,谁投资建设,谁负责管理。

  工程开工建设前,要利用适当形式公布工程建设内容、供水人口、投资预算、筹资办法、责任人名单等,接受社会监督。

  项目竣工后,各区要按照《x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办法》的要求,及时整理资料,进行区级自验。自验要有受益群众和监督单位代表、建筑设计企业和水务部门负责人参加并签字。在自验合格的基础上,向市水务局提出市级验收申请;市水务局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等最新部门进行市级验收;市水务局根据验收情况,适时向省水利厅报请省级抽验。验收合格的工程随即公示;验收不合格的工程,要立即整改,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按照建设合同和建设管理的最新规定严肃处理。各区要建立完整工程档案,建成的工程要设立标志和管道安全标志,标明工程名称、建设时间、投入资金、受益范围、实施工程单位、监督单位、主管部门及负责人等。

  区、乡(镇)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责任主体,负责制定和落实好本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在工程建设之前,必须先明确管理体制和管理人员,在充分尊重受益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工程管理办法,确保工程良性运行。按照有利于群众使用、有利于工程可持续利用的原则,明晰工程所有权,放开搞活经营管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在经营管理上,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可以由用水合作组织自己管理,也可以实行承包、租赁、拍卖使用权等办法来管理。根据不同的工程类型和规模,经营方式逐步向集中管理、公司化运营方向发展。

  以国家投资为主、结合群众筹资投劳兴建的跨乡镇的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由区级水行政主任部门或乡镇水利站负责管理,也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还可通过租赁、承包和产权转让等多种形式来管理、运行和维护,实行企业管理、独立经营、单独核算、自负盈亏,形成以水养水良性循环的运行机制。

  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规模较小的跨村或单村供水工程,可组建用水户协会行使 业主职能。单村供水工程也可经2/3以上用水户同意由村委会行使 业主职能。工程的运行维护和经营管理可由用水户协会或村委会直接负责;也可经2/3以上用水户同意,通过公开竞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承包给有资质的专业管理单位或具备相应管理能力、掌握供水技术、讲诚信的个体户经营,并签订合同,明确用水户协会 (村委会)和经营者的权责与收益分配等;联户建设的小型供水工程,实行自建、自有、自管、自用的管理体制。

  以民营资金投资为主、国家补助为辅,采取BOT方式融资兴建的供水工程,按照事前签订的合同,在规定期限内,由民营投资者经营管理。

  由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以私人投资为主或股份制形式修建的供水工程由业主负责管理。

  农村饮水工程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应接受水行政主任部门的管理,不得改变工程用途,在拍卖、转让时要经过当地水行政主任部门同意。由个人为主投资兴建的水厂,要通过与政府签订合同明确权利与责任,对社会公益事业承担义务。对国家投资或国家参与投资建设的饮水工程,拍卖、转让、租赁或承包必须公开、透明,国家投资部分的收益应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农村饮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或补偿供水工程的政策性亏损。实行承包、租赁等方式经营管理的,要规范程序,依法签订合同,按合同办事。工程管理委员会、用水合作组织、业主、供水单位接受水务、卫生、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制度,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的监督、质询和评议。

  供水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确保安全生产和正常供水,逐步的提升管理上的水准和服务的品质。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把职工收入与岗位责任和工作绩效紧密联系起来。

  建立有偿供水制度,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形成以水养水的新机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供水价格,纳入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范畴。各区水务部门要与物价部门、受益群众一起,按照省水利厅《转发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最新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和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涉及的最新收费比照实行扶持政策的通知》精神及电价等优惠政策,并依据工程运行、维修、养护、折旧、人员工资和群众承担接受的能力,制定合理的供水水价。

  对于经济困难的农村居民用水,可暂按运行成本水价收费,有条件的地方应按全成本水价收费。因工程规模过小、群众承受能力有限等原因,成本水价一时不能到位的,应确保运行费和维修费。有一定收益的乡镇供水工程,其水价核定依据国家水价政策,做到回收成本和实现盈利,同时兼顾农民群众的实际承受能力,对农民生活用水给予优惠。对于二、三产业和乡镇机关等单位,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供水价格。

  水费由供水管理机构或由其委托的单位、个人计收,使用水费专用票据。用水单位和个人应依规定的`计量标准和供水价格按时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的,供水管理机构有权按合同约定加收滞纳金等方式来进行处理。供水单位要定期向群众公布水价、水量、水质、水费收支情况,确保群众吃上放心水、明白水、安全水。

  规模较大的水厂建设用地作为公益性项目建设用地,统一纳入当地年度建设用地计划;规模较小的水厂用地仍属农业用地性质,由乡镇和村自行调剂解决。落实省物价局、水利厅《最新明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电价的通知》精神,规划范围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最新税费依照国家规定实行政策优惠。

  (一)水源工程及取水构筑物监理。对打井过程巡回监理。对于下井管和滤料,引地表水的取水工程,水厂泵房、清水池基础开挖等隐蔽工程,要旁站监理,并做好有关照片和记录备查。

  (二)机电设施的安装监理。机电设施到工地后,监理人员要对产品质量合格证、企业名、产地进行认定和记录,严禁使用“三无”产品;对于消毒设备,一定要有卫生部门认证证书;设施安装要求实行旁站监理。

  (三)管道施工及入户工程监理。管材到工地后,监理人员要对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法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产品执行标准注册证书、质量认证证书等进行核查记录,禁止不符合卫生标准、未经认证的产品进入饮水工程。管道施工安装实行巡回监理,同时做好监理日记、月报工作。

  (一)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要远离污染源,管理设施必须单独成院。单村供水工程大体上分为办公室、生产室、体息室三间;联村规模供水工程大体上分为办公室、财务室、生产室、消毒室、化验室、体息室六间。

  (三)管理院内、外墙面全部用水泥沙浆或灰粉沙浆粉涮后,用外墙漆进行涂涮美化,不能出现裸砖墙,墙立面距地面1米内应以蓝色为主色调,1米以上以白色为主色调;外墙面要求喷涂宣传标语(红色)、“水利”标识(蓝色)、供水服务(或维修)热线电话等内容。管理房外墙要统一粘贴瓷片美化,内墙要用白色外墙漆或涂料粉刷。一个项目县(市)区工程的外观形象标准要统一。

  (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总体质量保证期不能低于15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井出现水浑、出沙等问题不能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施工合同中应明确水源井保质年限不低于15年)。

  (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材应统一使用高密度pe管及其以上符合农村饮用水安全标准的管材。

  (六)管沟开挖深度应达到60cm-80cm,回填土的压实系数应不小于90%,不允许直接将输水管铺设在排水沟内。

  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监理人员不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包括下列行为:监理人员不到工程现场,检查人员询问时答不上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不按要求做监理资料,对工程存在的问题不提出整改意见等),水利行政主任部门将视情节轻重,将对监理人员给予警告;警告2次后仍不改正的,将记入黑名单,取消其从事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监理资格。监理单位的监理人员有2人次被记入黑名单,则取消该监理单位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监理资格。

  非专业监理人员不得顶岗从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监理工作,一经发现,立即对监理单位做通报批评并上报省厅记入不良行为档案。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要积极努力配合监理单位工作,为监理单位提供必要的监理工作条件(合同中约定的食、宿、交通工具、工程地点或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并不得在工作中故意刁难监理人员。监理人员按要求提出工程质量上的问题时,项目实施工程单位应积极努力配合纠正问题,否则,监理人员应不予签字认可,并及时向水利行政主任部门反映。

  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指导意见》,扎实做好全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工作,结合全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通过镇政府水利部门全程监管,逐步建立管理专业运行规范的工程管理机制;责任明确分工协作的监管责任机制;财政扶持要素支撑的政策保障机制,逐步的提升农村供水质量与服务水平,满足农村居民饮水安全需要。

  成立镇农村供水管理中心,主任由镇长兼任,常务副主任由主管镇长,成员包括水管所长财政所长各行政村村书记村长等。统筹负责本镇农村饮水安全各项工作。同时确定供水人员专门维修队伍水处理设备正常运行管护队伍及各个屯成立监督小组,由各村书记任组长,成员包括村三委及社主任。对供水服务水体质量情况等监督检查,确保供水达到规定要求,问题切实得到解决。镇政府设立24小时公开举报及服务电话,确保农户反映的问题能够及时核实反馈,及时解决。

  1、各村供水人员负责向用户更好的提供符合水质水量要求的供水服务,保障正常供水。

  2、水处理设备正常运行管护队伍负责本乡辖区内水处理设备滤料活性再生设备反冲洗工作,确保水质长期稳定达标。

  3、镇农村饮水工程维修队伍负责饮水安全工程的日常排查,察觉缺陷及时解决,解决不了的及时上报给水利局,由水利局协助解决。

  4、镇农村饮水工程维修队伍负责全面管理供水工程运行。负责水泵变频器消毒设备水处理设备及零部件的登记建档及设备检修维修,出现一些明显的异常问题后必须在8小时内修理或更换,管网出现一些明显的异常问题后小修不过夜大修不超过两日。用水农户室内管件及设施损坏的,由用水户自行维修。

  5、各村负责水源井管护房冬季取暖工作,确保设备按照使用规范正常使用,如遇冬季停电,可采用火墙取暖,确保水处理设备正常运行。如果水处理设备因冬季未取暖冻坏产生的经济损失由各村承担,责任由各村负责。

  6、镇农村供水管理中心负责对集中供水水源进行监管,管护房室内外环境卫生清洁。采取比较有效措施,保护好饮用水源,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要求,加强水源井旁边的环境管理,在水源井30米范围内不得堆放垃圾和有害物品,及时彻底清除水源地半径30米范围内的工业产生的污水和废水养殖业的粪便厕所垃圾站圈舍等污染源。建设施工确需使用集中供水水源的,须经供水管理单位同意,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使用集中供水水源浇灌农田菜地。

  7、镇农村供水管理中心负责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责任台账,明确行政责任人技术负责人和管理责任人,并将责任人以及管理单位供水服务电话等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8、镇农村供水管理中心负责及时发布信息,要保证农户供水时间,不得擅自停水拖延供水时间和减少供水量,因特殊情况或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农户。依据《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中第三章第二十三条规定:管网修复后,必须严格冲洗消毒,经疾控部门水质检验合格后方可正式通水。对报告不立即处理不利,导致非常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9、镇农村供水管理中心负责保证供水时间,实行用水定额管理。供水时间上要满足末端用水户的用水需求。

  10、镇农村供水管理中心负责对饮水安全管理者进行把关,饮水安全管理者一定要进行身体检查,要持县疾控部门颁发的健康证上岗,并建立健康档案,每年进行一次体检,如发现有不宜从事供水工作的传染病,应立即离岗治疗。非管理者禁止进入给水装置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者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不允许未成年人和年老体弱的人看管操作给水装置。给水装置必须由镇农村供水管理中心确定的管理者本人操作,饮水安全管理者要接受县农村供水管理中心的技术培养和训练和业务指导,不接受培训指导不按操作规程操作及管理不善的管理者,镇农村供水管理中心可以每时每刻更换饮水安全管理者。

  11、镇农村供水管理中心负责对可能会影响安全饮水的农村道路建设村屯环境整改治理等工程进行监管。禁止取土修建建筑物构造物等进行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对影响管网正常运行的,应责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停止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造成损失的要明确赔偿责任;对违法犯罪行为,依照法律来追究法律责任。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凝冻次生灾害防范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为切实加强对全县各类饮用水水质的监管,确保全县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依据《取水许可水质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和法规,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坚持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确保饮水安全,精心组织,严把质量,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对县域内各类饮用水水质安全做全面检查,以保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安全饮水检查工作的领导、组织和监督工作,并下设办公室在县卫生局,由雷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县卫生局:负责检查各类桶装水、瓶装水卫生质量,桶装水、瓶装水取水点水质监测,不符卫生标准及水质指标的立即责令整改,对无证经营的供水站坚决予以取缔,确保生活饮用水的卫生质量及水质达标。

  县水利局:负责对全县各类安全人饮水、水厂及县城周边应急水源的水质进行监测、管理和监督。

  县工商局:负责检查督促县域内桶装水、瓶装水的经营户,规范经营、守法经营。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全县各类桶装水、瓶装水及农村饮水进行全方位检查、化验,确保安全,对饮用“竹源牌”桶装水的人群进行跟踪调查和监测。

  各乡(镇):负责对本辖区内各类饮用水、桶装水、瓶装水的水质卫生进行全方位检查,重点检查水源地的水质、水量、排污口污水排放达标情况、供水设施、消毒设施运行、使用和管理情况,加强消毒剂投放的监督检查;对无照经营、证照不全的经营者和无证经营的供水站坚决予以取缔,确保生活饮用水的卫生质量。

  1、4月17日—18日,对全县范围内采青矿泉水、富硒山泉、南江泉、硒泉、农二哥山泉5家品牌桶装水及在县域内销售的21个品牌瓶装水和49家销售点进行拉网式排查,对水质不达标的品牌饮用水采取封存或取缔,对在县域内销售竹源牌矿泉水的进行查封,并对近期已销售的进行跟踪调查和监测。

  2、4月19日,对县城周边的应急水源做全面检查,重点检查水源地的水质、水量、排污口污水排放达标情况、供水、消毒设施运行、使用和管理情况,加强消毒剂投放的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消除安全隐患。

  3、4月20日上午10点前,各乡镇、各部门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县卫生局应急办。

  根据xx政办xxx30号《关于加强农村饮用水建设管理的实施建议》的要求,每年开展农村饮用水水质检测工作。

  (一)掌握农村饮水工程水质卫生状况及其变化趋势,为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提供科学数据。

  (二)了解农村饮水工程的水处理工艺、消毒设备使用情况、覆盖人口、新建改建扩建等基础信息。

  按照磐政办(20xx)30号《关于加强农村饮用水建设管理的实施建议》的要求,对全县12个集镇供水、253个村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成品水进行仔细的检测。(详见监测点分布表)

  水样的采集、检验和评价要求:对12个集镇供水成品水每月检测一次,对253个村集中式供水分别在每年的枯水期和丰水期抽取成品水各检测1次;水样采集、保存、运输、分析按《生活饮用水标准检测验证的方法》(gb5750-20xx)规定执行。水质评价按《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xx)相关规定要求执行。

  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铝、铁、锰、铜、锌、氯化物、硫酸盐、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耗氧量、挥发性酚类、阴离子合成洗涤剂、氨氮。

  毒理学指标:砷、镉、铬、铅、汞、硒、氰化物、氟化物、硝酸盐、三氯甲烷、四氯化碳。

  与消毒有关的指标:根据饮用水消毒剂所用情况确定相应的指标,如游离余氯、二氧化氯等;如用二氧化氯消毒时检测亚氯酸盐,使用复合二氧化氯消毒时检测氯酸盐。

  严格依照国家标准的要求开展监测工作。为保证监测数据的可靠性,须采取从现场检查、采样和实验室分析的质量保证措施;如按规定做现场空白、运输空白、现场平行样、现场加标样等。建立监测数据的审核检查制度,监测实施中应定期或不定时进行资料审查。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制定工作方案、水质检测、人员培训、质量控制、数据审核、数据分析,撰写技术报告,将监测结果及时报送县卫生局及有关部门,并告知县水务局。

  各乡镇卫生院负责辖区内的水质采样工作,县疾控中心负责到各乡镇卫生院收集水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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